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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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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政府签订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包括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兴化经济开发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海陵工业园区、泰州港经济开发区、黄桥经济开发区,下同)。第三条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五条对各市(区)(含泰州医药高新区,下同)的考核
2、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利用外资;(二)对外贸易;(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四)服务外包。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经济总量;(二)改革开放;(三)集聚集约;(四)科技创新;(五)特色发展;(六)智能创造;(七)资源利用。第六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考核总得分等于各项考核得分相加。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两个等级:(一)60分以上为合格;(二)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八条市商务局根据本市开放型经济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第九条市(区)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应当对
3、照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第十条在考核结果合格基础上,市政府按名次排序设置“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市(区)”、“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先进开发(园)区”一、二、三等奖各2名。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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