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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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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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为规范“先建后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主动性,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

2、发<“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发展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建后补”是指通过审查并备案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建成后评估合格,按确定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给组织实施项目的经营主体。第四条“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第

3、五条“先建后补”项目要以有关规划为依托,以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前提,以机制创新为先导,以水肥一体化技术为手段,以节水、节肥、节本和高效为目的,按照自愿申请、自主建设、建后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第六条“先建后补”项目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入、简化前期、强化监管、严格评估、建管一体的原则。第二章建前审查第七条“先建后补”项目建前审查包括项目申报、初步审核、建前公示、编制方案、县级审查、备案入库等程序。第八条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有建设意愿的,到项目实施地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农垦申报主体到土地所

4、属农场申报)。申报时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5年及以上)或自有土地权属证明。第九条初步审核。收到申报材料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初步审核,主要审核申报人资信、土地经营情况及投资能力,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及时报县级水利部门,由县级水利部门在一周内及时通过现场查看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审核,县级水利部门初步审核应把握以下要求:1.拟实施的工程灌溉方式为微灌或喷灌;2.拟实施的工程灌溉面积在200亩~5000亩之间;3.拟实施项目区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能提供可靠的水源;新增用水的,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审批,落实用水

5、指标;4.拟实施的工程未享受过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效节水灌溉相关投资补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纳入投资补助范围:1.未履行申报、审查、备案等程序的工程;2.新开发灌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3.拟开采深层地下水(井深大于70米)用于农业灌溉的;4.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PPP项目。第十条建前公示。初步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在拟实施村组开展项目建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开展后序工作;公示有异议的,暂不实施。第十一条编制方案。公示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

6、案编制具体要求各县(区)水利部门应提前告知。第十二条县级审查。县级水利部门收到实施方案文本后,应及时组织方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投资概算、资金保障、运行管理方案等。第十三条备案入库。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定稿后,县级水利部门留存,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并纳入各自项目库动态监管。同时,县级水利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要细化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评估要求、补助条件等。合同签订后,县级水利部门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开工建

7、设通知单。第三章建中监管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项目开工建设通知后,及时通知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自主组织实施工程,原则上当年申报当年建成。自开工建设通知单下发之日起计算,时间超过24个月的“先建后补”项目,不予补助资金。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要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材料、设备采购及检测等情况。第十六条“先建后补”项目执行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由县级水利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年一采购。采购确定的监理单位、第三方质

8、量检测单位负责该县本年内所有“先建后补”项目的监督工作。第十七条县级水利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不达标材料及设备的使用,对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履职情况建立从业档案。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地到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先建后补”项目开工建设后,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实施规模。确需调整变更的,及时报告县级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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