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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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前言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建设服务型机关和构建和谐国税的要求,把“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纳税人“尊重、规范、效率、简便、沟通、发展”六个方面的基本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层次,积极构建和完善了具有山东国税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从深化税法宣传、强化咨询辅导、优化办税服务、规范维权服务、加强纳税信用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做好纳税服务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全省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树立了良好的国税形象,促进了全省社会

2、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全省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大纳税人的需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分类和解读,编写了《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该指南收录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免)税、企业所得税等5大类80小类千余款主要优惠政策,内容简明扼要,分类合理清晰、解读专业翔实,便于纳税人理解、掌握和查阅。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祝愿广大纳税人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自觉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服务全省

3、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富民强省新跨越贡献力量!同时,也真诚地欢迎广大纳税人对国税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指南编写过程中,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国际税务管理处等相关处室鼎立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所限,难免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该指南是对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录,仅供纳税人参考使用,具体优惠政策请按照相关正式文件执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二0一一年四月目录一、增值税(一)农业产品(二)农业生产资料(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四)资源综合利用(五)电力(六)供热(七)自来水(八)煤层气(九

4、)黄金、钻石、铂金(十)建筑材料(十一)生物制品(十二)软件产品(十三)进口仪器、设备(十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十五)旧货(十六)罚没物品(十七)寄售物品(十八)残疾人用品和就业(十九)宣传文化(二十)医疗卫生(二十一)军队军工系统(二十二)公安司法部门(二十三)金融资产(二十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二十五)拍卖行(二十六)典当业(二十七)免税商店(二十八)修理修配(二十九)起征点二、消费税(一)出口免税(二)石脑油(三)航空煤油(四)乙醇汽油(五)燃料油(六)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七)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八)葡萄酒(九)子午线轮胎(十)油

5、(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三、车辆购置税(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二)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国产小汽车(三)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五)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六)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七)农用三轮车(八)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四、出口退(免)税(一)基本规定(二)外贸企业(三)生产企业(四)特定企业(五)特殊贸易(六)特定货物(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五、企

6、业所得税(一)基本规定(二)过渡优惠政策(三)免税收入(四)农、林、牧、渔业(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项目(七)环境保护、节能服务业(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九)小型微利企业(十)高新技术企业(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二)创业投资企业(十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十四)动漫企业(十五)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企业(十六)非居民企业(十七)文化企业(十八)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农村金融(二十)保险公司(二十一)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二十二)技术转让所得(二十三)研究开发费用(二十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二十五)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二十六)民族自治地方优惠一、

7、增值税(一)农业产品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2.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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