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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从学术观点看「正体字」与「简化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國國民黨第17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9次專題演講http://attach.kmt.org.tw/kmt-attach/244.doc臺灣師範大學退休教授李鍌一、前言中國文字的字體,自魏晉演進成為楷書以來,就稱之為「正體字」。舉凡正體字,其字構大體皆符合六書構字的原則。至於正體字以外的,包括字書裡的重文、古字以及民間的俗字、別字、訛字、省筆字、行草書等,則統稱之謂異體字,正體字應是相對於異體字而言。至民國24年(1935年)教育部公布了一批「簡體字」,計共324個字,本「述而不作」的原則,搜集宋元以來
2、民間社會或小說、話本上所習用的俗字、通假字、省筆字等,自此才有「簡體字」之名。民國40年代初期,臺灣曾經發生過一番「正體字」與「簡體字」激烈的論戰,最後主張推行簡體字者偃旗息鼓,臺灣乃得以推行正體字。但是民間使用簡體字並不受限制,「識正寫簡」,並行不悖。大陸自1956年所公佈的「漢字簡化方案」,以迄1986年國務院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都只稱為「簡化字」而不稱為「簡體字」。大陸的簡化字,根據「簡化字總表」所列,計共2,235字,其中偏旁所衍生的有1,753字,另有14個簡化偏旁用字,真正獨立的簡化
3、字只有482字。在482字中,有3/4左右是來自早期教育部所公佈的「簡體字」,其餘則是1949年至1956年所自創的簡化字,及1949年以前「解放區」所用的解放字。所謂「繁體字」當是1956年「漢字簡化方案」出籠之後,才有這個名稱。按理「繁體字」應該只是對應2,235個被簡化的字而言,其他未被簡化的字,便無所謂繁簡。然而大陸卻將所有正體字統稱為「繁體字」,其目的當然是要矇蔽世人,以利推展「簡化字方案」,使人產生錯誤的觀念,以為「繁」的一定難,「簡」的才易學。其實,根據教育部國語會所整理出來的常用、次常
4、用、罕用的正體字,約近3萬字,而被簡化的2,235字所佔的分量不到1/10,以不到1/10的分量,而要以偏蓋全,將所有的正體字歸為繁體,這是極不公平,也不合邏輯的事,所以我們反對將「正體字」稱為「繁體字」,以免落入陷阱。有人說,中國文字從圖形文字,遞改篆、隸、草書以迄於正體,大多是由繁入簡。這種觀念也不是很正確的。文字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人類生活越來越進步,情感理念越來越精細,文字的孳生勢必也要隨著越來越繁衍,文字的形、音、義也必越來越精確,才能因應實際的需求。因而先有「云」而後有「雲」,先有「莫」而後
5、有「暮」,先有「要」而後有「腰」,先有「寸」而後有「肘」,先有「須」而後有「鬚」,先有「求」而後有「裘」,先有「然」而後有「燃」,先有「暴」而後有「曝」,類此不勝枚舉,皆是由簡而繁,未必是由繁而簡。至於「灋」簡為「法」,「鞵」簡為「鞋」,「禮」簡為「礼」,「鞾」簡為「靴」,「雧」簡為「集」,「鱻」簡為「鮮」等,是為了便於書寫,便於普及,而由繁入簡,大陸文字學家前北大教授裘錫圭先生在「談漢字整理工作中可以參考的某些經驗」一文中說:「從歷史看,對於漢字的發展,字形的簡化是不可少的,改善文字功能的字形繁化也
6、同樣是不可少的。只重視前者的功用,而不重視後者的作用,是不妥當的。」這是非常中肯又公允的論斷,值得重視的。所以文字的改革,絕不是只為簡化而簡化,還要注意文字使用的功能,以及所擔負的歷史文化使命。1955年10月26日中共人民日報社論「為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範化而努力」一文中,說明為何要實行文字改革:「漢字簡化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使漢字的筆劃簡化,字數減少,逐步做到漢字有定形、有定數,以便利於漢字的學習和使用。但是漢字簡化,還不是文字的根本改革,更進一步文字的拼音化,那就需要一系列的調查、
7、研究和其他各項準備的工作。」從這段話中,很顯然可以看出中共之所以要做文字改革,其終極的目的,是要走向文字拼音化;漢語拼音就是在這理念下的產物。不過文字拼音化已遭當時中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否決。周氏於1958年1月在「政協會」報告當前文字改革的任務時,即宣稱:「首先應該說清楚,漢語拼音方案是用來為漢字注音和推廣普通話的,它不是用來代替漢字的拼音文字。」文字拼音化既是走不通,漢字的簡化似乎也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反而造成大多數的人民閱讀傳統典籍的困難,阻斷了他們直接認識中華歷史文化豐富的寶藏,這對歷史文化的傳
8、承與宏揚是不利的。二、大陸簡化漢字的方法大陸「漢字簡化總表」中,真正獨立的簡化字482字中(不作簡化偏旁的350字,可簡化偏旁的132字)雖然大部分是與教育部早期所公佈的「簡體字表」雷同,但仍有極少部分文字筆畫略有更易。如「」(區)作「区」,「」(亞)作「亚」,「」(懸)作「懸」,「」(傷)作「」等。「簡體字」大多採自宋元以來習用的俗體字,也有古字與草書,古字如「气(氣)」、「无(無)」、「处(處)」、「弃」(棄),草書如「时(時)」、「实(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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