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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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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本暂行办法经高新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和工程发包管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高新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入区申请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进入高新区建筑市场须向高新区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进入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须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配套的管理人员及相应数量的职工队伍;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在
3、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在本区纳税。 第五条 作为企业的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执业资格或能力的工作人员,维持正常运作及项目运营。 第六条 在本区承担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企业,在建设项目的存续期间,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并配备足够的设计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留有相应的设计人员为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入区的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常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进入本区建筑业企业,必须缴纳规定数额的信用保证
4、金。信用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入区企业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急事件处理、欠缴违法违规行为罚款、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施工企业:市政、园林、土石方、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房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特级、一级企业200万元,二级企业160万元;外埠施工企业除主项资质外,申请承接增项资质工程任务的,每个增项资质按80万元缴纳入区信用保证金;专业分包企业40万元,外埠企业申请承接增项资质工程任务的,每个增项资质按20万元缴纳信用保证金。
5、 (二)监理企业:60万元。外埠企业申请承接增项资质任务的,每个增项按30万元缴纳信用保证金。 (三)造价咨询企业:20万元。 (四)招标代理企业:20万元。 (五)设计企业:20万元。 第十条 信用保证金的存储与管理 (一)高新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二)高新区建设局指定银行,负责信用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工作。 (三)入区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入区备案登记手续前,必须与高新区建设局、指定银行签署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设立信用保证金专用帐
6、户。 (四)入区建筑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将信用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银行出具信用保证金存储证明。 (五)在入区建筑业企业发生欠缴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不及时处理工程事故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投诉等问题情况下,高新区建设局可从信用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 (六)入区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保证金被支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应按规定补存至规定额度。如逾期不补存或补存不足,停止该企业在本区内承揽业务资格六个月。自第一次支付起,六个月内不补存或补存不足的,视为失信企业,停止其在本区内承揽业务,通报
7、清出本区建筑市场。 (七)入区建筑业企业在承接的全部工程保修期满后,需退出本区的建筑业企业可办理信用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终止手续。 (八)办理了信用保证金帐户使用管理协议终止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得再办理入区登记。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入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入区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件; (四)信用保证金存储证明; (五)外埠建筑业企业当地(地市级以
8、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及建筑业企业入青备案证明;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证书; (七)安全、质量、人员配备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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