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上海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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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版)一、总则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本市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评选,规范对成果的申报、评审与发布等各项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凡本市作者在规定期间形成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并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均可申请参评。二、参评成果的范围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立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所形成的成果。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3.区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一等奖的成果。4.被上

2、海市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5.凡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评选。6.除公开出版、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外,均需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三、参评成果的条件参评成果主要从科学性、实践性和先进性三个方面来考察。—5—科学性:考察问题的提出有无充分的理论依据或实践指导意义;考察成果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是否科学,所取得的研究资料是否客观和完整;考察研究的结论是否正确。实践性:考察研究的问题是否是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而提出的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对教育改革和工作实践推进的应用价值、推广价值和辐射作用。先进性:考察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意义,与同类成果相

3、比是否更为完整、成熟,在操作上是否更系统化、更为简便,更便于学习、应用和推广。四、奖项设置1.成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在教育理论上有重大创新,且对教育实践产生显著影响的成果;二等奖:在教育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或对教育实践产生显著影响的成果;三等奖:在教育理论上有突破,或对教育实践有明显影响的成果。2.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推动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重大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并受到国内外教育界、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和重视的研究成果,视情况设立特等奖。五、参评成果的主要形式—5—参加评选的成果,包括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各种专著、教育调查、实验报告、教育经验总

4、结、研究论文、开发性研究成果和各种咨询报告。也包括尚未公开发表出版但被上海市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对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教育实践,影响管理决策起到重要咨询作用和产生实际效果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其中开发性研究成果应附有理论依据和实际应用效果的说明,咨询报告应附有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接受咨询的意见与评价)。参加评选的成果一般不包括个人文集、教材、工具书、计算机软件及音像制品。六、评审机构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行使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奖励委员会的职权,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优秀成果评选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七、申报办法1.申报人必须

5、是成果作者,集体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提出申报。系列丛书可以丛书申报参评也可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但不可重复报送。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每届优秀成果评选中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一项。2.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采用自由申报、两级评审、限额推荐的办法。凡要求参加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个人与单位均可向本地区、本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核。各区县、各高校、各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办下达限额数做好初选工作并择优推荐,统一向规划办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3.—5—各委办局下属中专、技校需参加评选的教育科

6、学研究成果由管辖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下达限额择优推荐,统一向规划办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4.各学会、各有关单位、教育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其他人员要求参加评选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需单独向规划办申请,经核准后视情况分配申报名额。5.为了支持与促进基层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并以此来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区、县推荐的成果中,基层学校单位完成的并以基层学校教师为第一申报人的成果须占一定比例。6.参加成果评选的申报者要填写《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意见。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一经上报,不再更改。八、评审办法1.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

7、审并表决,向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2.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获奖成果。3.获奖成果经公示未收到任何异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公布。九、附则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评审、表决的情况,评审结果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5—凡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或故意重复申报的获奖者,将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另行研究解决。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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