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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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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和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监理人:签约时间:2014年月日27第一章协议书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委托人)与(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永和第一幼儿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总投资:(5)工程质量标准:二、监理报酬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暂定为元
2、,最终结算的监理费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为准。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最终监理费以审计结果为准。三、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四、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关于工程的有关文件;(3)本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附件;(7)本合同标准条款;(8)本合同工程
3、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27(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10)委托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五、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且双
4、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委托人执九份,监理人执三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称):。委托人: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第二章标准条款27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5、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
6、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7、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27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8、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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