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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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和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证监督管理办法》:(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治区级单位、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国家部委局在桂单位、在自治区内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单位、自治区内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负责市级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12以外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2、负责所在市单位或个人《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负责县级单位、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乡镇企业及所在县个体工商户生产列入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外

3、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2、负责所在县单位或个人《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设置。(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七)满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要求

4、经考核合格。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六、申请材料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122、制造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3、三年以上的生产场所使用权属证明;4、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5、出厂检定用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6、生产设备、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设备一览表;7、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定(最终检验)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报告》;8、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对应的记录格式;9、产品铭牌样式、出厂合格印证样式、必要的封缄说明;10、产品图纸和工艺文

5、件的目录清单;1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自评报告;12、计量保证能力合格证书;13、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14、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1)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证;(2)按系列考核发证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系列800元;(3)按型号考核发证时:每型号100元。2、法律依据:12《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37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96677

6、6,0779-3960692投诉电话:0779-3966781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1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项目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的决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12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GXZJ-JL-JL-0

7、1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南宁市海量仪表有限公司(盖章)主管单位:(如没有不需填写)申请日期:2007年8月10日12填写说明许可证申请书中1、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填写国营单位及县、地市、省或部属;集体单位及县、乡镇或大队属。同时填写主管部门名称;2、单位计量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内主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名称,没有专设机构的也可以注明专职或兼职人员的名字;3、单位计量机构的隶属关系—填写受厂长、质量科或其他机构领导;4、生产管理情况—填写有关生产计量器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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