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大校发〔2010〕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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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大校发〔2010〕40号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烟台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烟台大学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1─烟台大学关于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与生产实践的结合,提高我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建设一支能适应本科教学需要、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指导能力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的办学目标和方向,特制定我校教师参加

2、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一、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是师资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师通过参加社会实践,紧跟社会发展和行业动态,锻炼实践操作技能,获得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实践经验,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教学和科研的能力与水平,从而有效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和期限对于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专业课程,没有相关实践经历的、45周岁以下的任课教师,必须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半年。鼓励与实践结合紧密、行业发展迅速的专业的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三、参加社会实践的原则1.先进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实践

3、应体现先进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通过实践,既能及时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又能真正学到专业技能,─2─对提高教师本人的实际能力和专业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2.统一指导与个人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的需要,对有关教师的社会实践做指导性安排,教师结合个人目标确定社会实践具体实施计划;3.专业相关性原则:教师应根据专业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参加与专业紧密相关的社会实践;4.就近原则:教师应尽量选择在附近的专业对口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四、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通过联系专业对口单位,深入企

4、业、行业一线,采取顶岗作业、工作实习、合作研发、调查研究(专业、学科、人才需求等)等多种形式,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或革新等活动。五、社会实践的组织实施1.社会实践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处和教务处是教师社会实践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教师社会实践的具体实施。2.各学院应分别在每年5月底和12月底之前,向人事处和教务处上报下一学期本部门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计划表》及《烟台大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3.教师应从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性,结合学科、专业、课程以

5、及知识能力结构和个性化发展─3─的需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制定详实的社会实践计划,在实践中增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及其实际应用,圆满完成社会实践任务。4.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各学院要及时掌握教师在企业或社会的实践情况,做好沟通、联络工作,确保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益。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地到实践单位走访,了解教师在实践单位的工作、学习情况,探讨、交流、解决有关问题。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汇报自己的实践情况。5.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满后,要提交实践总结报告。每年的3月上旬和9月上旬,各学院会同实践单位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就其

6、实践情况进行考核鉴定。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学院的上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考核并上报学校。6.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实践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综合表现好,有突出工作业绩;合格:能遵守相关规定,全面完成实践任务;不合格:未能完成实践任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津贴评定等的依据。若在社会实践中弄虚作假,学校将对当事人或部门作严肃处理。六、社会实践的管理与待遇1.实行学校与所在实践单位双重管理的形式,以所在实践单位管理为主,学校宏观管理为辅的原则进行管理。2.在实践期间,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不得兼任学校教学工作,实践

7、期间没有寒暑假。─4─3.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与在校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教师,实践期间按满教学工作量对待。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费用从师资培训费中支出。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七、制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实施细则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应根据参加社会实践的原则,按照学科、专业特点,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教师个性化发展要求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实施细则。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参加社会实践的计划,确定参加社会实践的

8、人员、时间,社会实践的单位、形式、内容等,每年按计划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同时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确保社会实践活动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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