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

ID:34503653

大小:6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3-07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_第1页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_第2页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_第3页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_第4页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_第5页
资源描述:

《革改法司与败腐法司、威权法司件事门斗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决斗门事件:司法权威、司法腐败与司法改革  吴昕栋  【摘要】发生在2008年末郴州的决斗门事件引起社会激辩,作为司法腐败的是受害者,彭北京向法官提出的决斗,在表面上看对整个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挑战,而在实质上是对司法腐败的最后抗争。是司法公信力弱化、司法权威丧失的一个信号,敲响了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以构建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警钟。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马克思  正像许多聪慧的事情是在用极其愚蠢的方式向前发展一样,也有许多愚蠢的事物却是在用非常巧妙的方法向前运动。——孟德斯鸠  一、引言  2008年末发生在湖南彭北京要求与法官进行决斗的决斗门事件一度成

2、为网络和媒体热潮的话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的争论。此事件正如其他很多法制事件一样,应该引起社会尤其是法学界思索和反思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决斗门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因为它是当前这一阶段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集中反映,以司法救济为代表的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正在丧失,由司法腐败引发的司法信任危机,由国家权力配置的社会正义已经无法满足社会最低程度需求;决斗门事件反映了经过30年法制建设和十几司法改革所积累的法治成果,面临被毁灭和崩溃的危险,因此新一轮的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2008年11月24日,湖南郴州私营

3、企业主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及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进行决斗。彭在《决斗书》和《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的文章中称,1999年,他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案中,被郴州市中级法院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致其损失数千万元。虽经连续8年的申诉、控告和依法维权,终未有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选择向法官要求“决斗”,“以原始丛林法则决一生死”。“决斗门事件”随后被各大网站和媒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成为2008年末一个重要法制事件。  二、决斗、司法决斗与私力救济  决斗是一种私人之间的武力争斗,决斗曾是人类早期解决纠纷、捍卫荣誉、实现正义被普遍使用的一种方式,

4、在世界很多地方尤其是欧洲流行过很长的一段时间。决斗是印欧语系各民族的古老风俗,古希腊已有决斗之习尚,许多文献诸如《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以及《圣经.撒母耳记上》都描写过或者涉及过当时社会中存在的决斗现象。  私人间为了实现权利解决争议的决斗具有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当个人自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通过决斗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解决纠纷,这种意义的决斗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因为人们可以选择决斗这种自力的方式来解决与别人存在的争议或者实现自己认为的正义。私力救济区别于公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的本质在于私力救济没有第三者以中立的名义介入纠纷解决,它不需要借助公共的机构或者权力,依赖的是个体即当事人的私力,这种

5、救济方式的过程具有非程序性,没有司法程序那样严格的程序性和时效性要求。  私力救济,也有称为自力救济、(私)自力救助、自力救护、自助(行为)、自救(行为)、自卫(行为)、私了、自决、私刑等。私力救济存在的历史早于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出现以后,私力救济并没有因为公力救济的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而消失,反而同社会型救济一起成为与公力救济并列的三大救济方式。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而且伴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私力救济的作用和功能开始重新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和重视。  尽管私力救济常常被看做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5]但是在人类社会早期,

6、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的处理机制,正是与当时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其存在具有其正当性和必然性,处于共同体和国家以前的人类早期社会,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人的战争状态。由于人自私自利的本性,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但是由于没有统治者和裁判者,因此,出现的纠纷就不能依赖国家提供的司法组织或者公权力组织来解决,只能通过个人的方式在个人的层面加以解决,而无法借助于公共机构或者国家。自然状态下只存在一种救济方式,即私力救济。在共同体形成国家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私力救济仍是一种普遍的为人们所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是强大的社会习惯和心理传统,另一方面是早期国家

7、没有时间和精力垄断纠纷解决。古代社会,如巴比伦,公力救济开始产生,但私力救济仍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且公力救济融汇了大量私力救济的因素。《汉谟拉比法典》一是规定自由民特定情形下有权实行私力救济,如法典第21、25、129条;二是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法则,以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为主要救济手段,如法典第196条、197、198、200、205条。[6]  但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