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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他主张的“夫妻共同存款”是否成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他主张的“夫妻共同存款”是否成立 景永利 案情: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已结婚生活15年,张男一直在外承包建筑工程,李女在家经营一副食品批发部,2003年11月,张男因与另外一女人同居并打算结婚,随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离婚。诉讼中,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争执,其中,张男称,以李女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女则否认在银行有存款,称原来曾经以其名义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但在2002年至2003年5月间,已经分别支取用于批发部经营和张男用于工地。经法院到银行查询,该18万元是以李女的名义于200
2、2年存于银行,系活期存款,在2002年至2003年5月间已分5次支取,现在帐户上已没有存款。 对该案如何判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男举证称以李女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经法院查询,确实 2002年以李女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被告李女否认有存款,并称该存款已经分别支取用于批发部经营和张男用于工地,那么李女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认定该存款还被李女占有,应判决李女返回该款的1/2,即9万元给原告张男。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是以李女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18万元,但是经法院查询,该存款早已支取,目前该帐户上已
3、没有存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以李女的名义曾经有过存款,并不能证实现在有存款;而且被告李女已对此存款的去向进行了陈述说明,否认了原告的主张。该存款究竟是否现在被李女占有,原告张男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则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中两种意见截然相反,而其依据都是所谓“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论;之所以产生两种对立的结论,其根本原因在于举证责任的适用及证明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实践操作中对“举证责任”存在着一些误解。其直接后果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对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合理,从而加重某一方举证责任的负担,导致了不
4、同程度上的裁判不公。本文拟就如何正确认识民事举证责任和把握证明标准,准确理解“举证责任”理论,作一粗浅探讨。 人们对“举证责任”的最初认识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们将这一规定提炼为“谁主张,谁举证”。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然而,该条没有就何人应就何种事实负责举证,以及在事实真伪不明的场合,法院应对何人作出败诉判决的问题,为法官提供判决的标准。由
5、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具体司法解释,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因《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概念未明确定义,导致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员还没有真正把握“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立法本意,对其仅仅理解在双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个层面。他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举
6、证就是对立双方为支持已方主张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替举证的辨证的矛盾运动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庭认可,便可不在举证;被告如果否认这一主张或提出新的主张,亦必须举证加以证明,如果足以推翻原告的证据,反驳的主张或新的主张成立;若原告反驳,则要再举证,以此类推。通过这样一个矛盾运动的举证责任转移过程,才能使法官对案件的认识由表及里,层层深入,从而逐步查清查实真相。这就是他们所理解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或者叫“举证责任转移理论”。该观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十分广泛,而且司法实践中大都这样操作,具有广泛存在
7、的客观现实基础, 那么举证责任制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的内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举证责任到底能不能转移呢?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的问题,且与诉讼的公正与否密切相关;而准确澄清这种认识,对于正确指导民事审判实践,避免司法人员陷入无法作出判决的泥潭,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当前,对举证责任概念比较通行的观点为“双重含义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8、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表和里、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但只有结果责任才能真正反映举证责任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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