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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http://code.fabao365.com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4-12-14【实施时间】2004-12-14【时效性】有效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
2、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 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
3、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持同级编委(办)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4、,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我省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鉴定时,对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应视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不得对其进行相应的理论考核鉴定。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 经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
5、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上述学校毕业生需参加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按本办法公布的《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中对应的规定标准给予50%以内的减免优惠。 第六条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类职业资格评审费: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时收取。其中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者,分别按每人200元和300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
6、鉴定考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资格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申报考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中心,按每人2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 (三)证书工本费: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
7、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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