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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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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几点思考与建议明立志一文化产业立法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先后出台和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一批重要法规,文化产业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促进和保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制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文化产业立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至今尚未形成文化产业法规的基本框架,现有文化产业法
2、规的数量、层次已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立法滞后。我国文化产业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实践需要,现行法规数量少,涵盖面不够。一些文化产业和高新科技的发展孕育产生的新的业态,如手机短信息、网络视听点播等,立法空白点较多。二是立法层次低。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演出法等这些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的层次,直接影响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些管理规范尚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尚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三是重审批管理、轻保障发展。有些文化产业法规还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偏重于管理、限制、
3、义务和处罚内容的设定,权利意识薄弱,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思想体现得还不够。四是部门利益法制化造成有些法规规章相互交叉。有些部门偏重于通过立法为本部门设定甚至超范围设定各种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带来多头审批、多头执法、交叉处罚等问题。文化产业立法仍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一,立法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二(一)我国文化产业立法面临有利时机和环境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5完善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的理念,为文化产业立法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2004年3月国家
4、统计局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明确提出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6方面主要内容:(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2)文化传播服务;(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这既为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提供了框架,也为文化产业立法厘清了概念和范围。加快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环境十分有利。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大文化产业立法力度,加快文化产业立法进程,这既是文化法制建设自身的迫切需要,更是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必然要求。(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文化产业立
5、法提出新的要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逐步实现文化产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趋势,提高监管和服务的水平。2004年以来,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共清理、废止有关法规文件8项,新闻出版总署共清理、废止法规和政策性文件170余项,有力地推动了文化行政审批改革,推动了文
6、化产业立法进程。(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急需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规定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承诺在音像、电影、书刊发行、广告等行业有条件开放,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着来自国外文化产品、文化资本和文化价值观的挑战,面临着更大范围的国际文化交流和更加激烈的文化竞争,这就要求通过立法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依法对允许进入国内的国外文化产品、文化资本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竞争力。这方面的文化产业立法工
7、作亟需加强。5(四)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推动文化体制改革既会引起现有文化产业法规的变动,也会产生新的法规需求。随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的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资、社会民营资本办文化产业的机会增多,办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管理将由内部的系统管理转向社会管理,这就要求将改革的成果、经验用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逐步做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依法管理。2004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先后联合颁发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合作电视节目制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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