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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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资料:博研轩职称论文网http://sclunwen.com/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901946852征稿邮箱:hblunwen@163.com德治与法治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特殊性——从法哲学的视角切入《人民论坛》(2012年第20期)    许菁菁    【摘要】“德治”是执政党为确保其权力正义性而必须承担的执政责任,“法治”是执政党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现实途径,“德治”为“法治”之体,“法治”为“德治”之用。加强民主监督,尤其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扩大民主监督范围,是以“法治”形式落实“德治”内容的最重要的现实途径,是现代国家的发展方向。    【关

2、键词】德治     法治     法哲学     法权     礼法社会    法哲学与法权内涵    法哲学是关于权力或法权的哲学,是用哲学的方式对法或权力进行的思考、反思、追问。“法权或权力”是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所谓 “权力”,就是人对资源有效影响和制约的能力。具有支配与影响能力的人构成权力的主体,被影响与支配的人和物构成权力的客体。由“权力”概念,自然就衍生出“权力主体何以支配权力客体”的问题,即权力的正义性、合法性问题;当这种权力被广泛承认并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权力的主体与客体构成一对法权关系时,“权力”就取得了它的“合法性”,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权力关系即为“法权”。    笔

3、者将法权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法权”,指个人通过组织生产活动占有他创造的财富,实现对其财物的占有支配权;一类是“社会法权”,指社会主体通过组织社会化的生产活动,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占有支配权,并反映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社会法权”...在全部社会关系及意识形态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因为社会只有率先有效组织生产活动,个人的生产、交换活动才能顺利进行,社会性生产活动优先于个人生产活动,所以“社会法权”在时间上优先于“个人法权”,并对个人法权以及个人社会意识的产生发展起支配作用,进而支配人的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由“社会法权”衍生而来的权力意志与权力责任,居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要了

4、解一个社会意识形态的起源,应首先了解它的社会化生产,及其“社会法权”的结构形式。    笔者试从法哲学的权力观出发,通过比较中国当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当代欧美国家法权关系的异同,阐释如何理解“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权观念    “以礼入法”是中国传统法学的基本精神,更确切地说,它是在儒学逐步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思想之后,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面貌的一种法学现象。它有三个基本点:    第一,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律法(礼)源于道德(仁)。道德是法律正义性的评判标准,是法律的灵魂,这种礼与法互为表里的关系,构成中国礼法社会基本的精神内核。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

5、何”,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在孟子那里,礼为人的“辞让之心”。“礼”上升为同“仁”相并列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礼”在确定了它的存在根据之后,逐步成为法律解释的根据。    第二,中国礼法文化是由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关系,即社会法权关系决定的。礼法社会的生产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土地归王者所有,君主是土地所有者;君王以赏赐的形式将土地调用给他的臣民,臣民是土地长期使用者,理所应当是君王的子民,这就是所谓的“家天下”。在礼法社会,土地是人安身立命的物质基础,拥有土地所有权,才能拥有组织社会性生产的主导权;君王是社会性生产的主导者,自然要占有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君王为持续保有他的社会

6、法权,使他主观上愿意,且必须承担他组织社会生产时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权力的正义性,“王者之德”自然就上升成为礼法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    第三,在礼法社会,“德”与“礼”的关系是:“德”是“礼”之合法性的根据,“礼”是“德”的现实形式,谁占据着“德”,谁就掌控天下治乱的枢机,“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礼记》)。    简而言之,站在法哲学的角度,中国礼法社会中的“德”有两个基本内涵:...    一、“德”是披着伦理外衣的政治经济学概念;是以高度道德化的语言表述的社会法权关系;进而是礼法社会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是权力正义性的起点。笔者所说的“以德治国”基

7、本就是围绕这个意义展开的。    二、执政者有德与否,是否坚守他的权力正义性,是判断其执政合法性的首要根据。这种将执政者的“德性”直接等同于社会权力正义性的权力观,深深植根于民族的文化心理中,进而成为一种法学文化精神。    中国传统社会与欧美国家法权观念的比较    欧美的法学理论占据目前世界法学界的主流地位,中国学术界有意无意地站在主流观点的立场上,分析评判中国社会的法学观念与社会法权正义性、合法性的问题。但用欧美法学文化观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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