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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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文件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市劳社发〔2009〕74号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1—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抄送: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7日印发共印100份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11—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

2、法实施细则(讨论稿7)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四)具有市区户籍。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市区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3、、1000元和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含奖励奖项补贴、补助)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11—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对象、低保边缘户、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按最低

4、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仍按绍市人口计生[2008]42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并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述人员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个人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市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

5、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同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

6、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11—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四、待遇享受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

7、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不按年参保缴费的,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其中按年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不缴费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五、业务办理流程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参保缴费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1

8、..首次参保人员(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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