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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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办事指南2013-9-01发布2013-9-01实施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发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普陀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事项代码:5130三、办理依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第四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制定养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完善

2、发展养老服务的相关配套政策。《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第七条规定:(四)审批: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

3、后(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同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普陀区民政局(普陀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的审批。(二)审批内容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的审批。(3)法律效力申请人获得批准后方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4)审批对象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贴的普陀区居民。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1、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

4、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区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2、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区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3、在沪民福发[2008]5号文之前已经享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老人”)。4、60周岁至79周岁、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重度的,在

5、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享受服务补贴(此项属区级扩大服务补贴范围)。5、90周岁老年人,居住地及户籍地均属于本区范围内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服务补贴(此项属区级扩大服务补贴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年满90周岁(含90岁)老年人2)、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均在普陀区辖区内3)、有生活照料需求,主动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4)、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100元。5)、补贴经费以购买服务的形式补贴老人6)、90岁以上老人享受居家养老补贴标准与现行居家养老补贴标准不重复补贴六、审批数量

6、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原件、复印件1纸质证明人的身份和所证明的情况与本人经历相符、了解直系亲属的情况2相关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1纸质3由街道(镇)社会

7、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原件1纸质4《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1纸质(三)申请文书名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2)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当场受理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无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审批部门提

8、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接收部门名称:普陀区社区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曹杨路510号12楼(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部门:普陀区社区服务中心地址:曹杨路510号12楼(二)电话咨询(021)52500035、6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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