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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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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2016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一、部门职责(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领导全区各院的工作。(二)对判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检察院的侦查工作。(四)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
2、起公诉;领导全区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工作。(五)领导全区检察院依法对执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被告监督的工作。(六)领导全区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被告法律监督的工作。(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八)对全区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案;负责职务犯罪预防
3、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十一)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和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全区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十三)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十四)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向省人民检察院呈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各县区院检察长,向省人民检察院呈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分院和所辖林区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五)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培训基地及教师
4、队伍建设等工作。(十六)规范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十七)负责其它应当由地区检察院承办的事项。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地区检察分院内设18个职能科(局、处、室),包括:办公室、政治处、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地区检察分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挂地区司法医学鉴定所牌子)、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行政装备科、案件管理科、人民监督工作科、检查
5、室、刑事执行监察检察处。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案件起草、核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件;负责接待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邀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统计分析、案档案管理、检查工作年鉴、保密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对下级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2、政治处:协助院党组协管基层院的班子建设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区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记功表彰奖励工作;依
6、法管理检察官,负责检察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变动工作;负责由分院呈报省院提请省人大及由分院审批任免法职的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干部考核、任免、培训、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检察机关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干部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全区检察系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物品;组织本辖区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
7、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组织干部科宣传教育科警务科。3.侦查监督科: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分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批捕工作。4.公诉科:负责全区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侦查
8、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分院办理的审查起诉、上诉、抗诉的案件,对分院抗诉及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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