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财函20121156号各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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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财函„2012‟1156号各市、县(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省环保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

2、项目等。第三条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第二章竣工验收

3、条件及内容第五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

4、档案验收规定。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

5、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八)其它资料。第三章竣工验收方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延期验

6、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九条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十条竣工验收采取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一条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不合格的,建

7、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上缴省财政。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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