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新增内容以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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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新增内容一、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1.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

2、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内容权力行使人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3、、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票载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1)基本规定前手善意,已付对价: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也同样享有前手欺诈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

4、也不享有前手善意,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前手权利受再前手权利影响,无偿取得也受前手影响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2.票据权利的取得(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票据法偿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

5、丧失而采取的措施。(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依法证明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4.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1)汇票的承兑人因为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为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票据

6、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三、票据责任(义务)四、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1.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1)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2.结算款项【例题】根

7、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的是()。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答案』A(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记载的事项(四)办理要点1.收

8、付双方签有购销合同,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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