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银监发〔2012〕16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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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行为,促进审慎经营和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所称商业银行包括浙江(不含宁波)辖内所有具有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或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一、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一)加强票据业务审核。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2、依法、合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商业汇票作为交易性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商业汇票管理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强化操作流程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控制。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应审核相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原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则应收集、审核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税务发票和书面材料。82.加强承兑业务审核。商业银行应在承兑环节严格把关,办理承兑业务时,应附有交易合同,原则上应在承兑后2

3、个月内审核由企业提供的与本次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承兑合同相符合且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且该原件应为购货方(承兑申请人)发票联,按规定复印留存。3.加强贴现业务审核。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应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所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应为销货方(贴现申请人)记账联,且金额足额,商业银行核对一致后复印存档。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未附有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二)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1.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真实有效,无伪造、变造情况。2.商业汇票、商品

4、(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所记载交易事项及内容必须一致。3.承兑或贴现金额不得超过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金额,且累计承兑或贴现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金额。4.商业汇票及其所附资料的开具日期符合一般经济交易的逻辑顺序,且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条款,其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应为:签订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签发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办理贴现。对于不符合上述顺序办理票据业务,需作特别说明。85.严禁重复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对于已经在本行办理过承兑、贴现业务,或者

5、注明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承兑、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商业银行不得重复用于办理承兑、贴现业务。(三)加强经济合理性审核。商业银行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应调查和审核与业务发生时间最近的企业会计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资料,同时可以视业务办理情况核对库存商品增减、商品发运单据等,与其办理的承兑和贴现金额是否对应,交易标的是否一致,确保贸易行为的合理性。审核票据业务申请人的会计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重点审核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存货、营业收入、销售明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账户核算情况。商业汇

6、票所对应的商品交易与企业库存商品增减、会计报表反映情况不符合或不一致,不能确认贸易真实性的,商业银行不应办理。(四)加强交易行为和合同有效性审核。商业银行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认真地审核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不能确认贸易真实性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承兑或贴现业务。(五)鼓励各行研究建立和完善票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各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强化对票据8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控制和手段,通过信息系统监控票据业务所对应增值税发票是否

7、及时、足额,防范增值税发票重复办理等风险。二、加强保证金管理(一)严格审核票据业务保证金来源。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或转为定期存款出质,用于办理票据业务。(二)规范担保管理操作。商业银行办理质押票据业务,应在担保合同或票据办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金账户或定期存单号码,确保保证金真实可控。保证金账户或定期存单应与每一笔票据业务一一对应。三、

8、完善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一)完善票据业务授信管理制度。1.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将票据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2.加强票据业务授信尽职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建立健全票据等授信尽职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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