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956529
大小:58.8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3-02
《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实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http://www.docin.com/smsp1982盐城师范学院教学实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套、统筹安排,提倡专管共用,减少重复购置。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见附件)2.单价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3.单台(件
2、)价格不足十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十万元的仪器设备;4.单价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但经校、院认定为稀缺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院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或购非所用或高购低用。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主要内容为: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1.购
3、置的理由(包括必要性及工作量,本院及申请购置单位同类设备现有台数及使用率等);2.选型的论证(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范围,性能价格比以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安装使用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技术力量;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
4、告,经院长(系主任)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物资设备处审核。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系)自行组织论证、评议;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由教务处会同物资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进行论证、评议。之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物资设备处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单位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多优秀文档尽
5、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第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小组由有关教授、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人员组成。第九条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图表。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学院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第三章大型仪
6、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调动借用、事故处理,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将原本存入学院档案馆或物资设备处存档。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状况。要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技术资料。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
7、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岗”,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应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及时报告学院和物资设备处,查清原因,提出
8、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第十五条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中心化管理”,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各院(系)要加强协作,学校要加强检查、督促。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