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革新和“仲裁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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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IETAC华南仲裁第9期2009年11月28日本期要目◆制度革新和“仲裁市制度革新和“仲裁市场”竞争力场”竞争力◆简讯两则编者按:本期选摘郭晓文先生发表于《商事仲裁评论》第二辑的文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规律探究》中的一部分。作者认为:经济全仲裁委员会2009年度秘书工作会议召球化给中国带来的并非全是福音,而是机会和挑战并存的全面竞争的进开程。对竞争力强的国家,挑战可以成为机会,对竞争力差的国家,机会2、《最新商事仲裁与也可能变成泡沫。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之间的经济竞争集中体现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对资本、技术和信息的聚合能力的竞

2、争。这种聚合能力不仅体现在经济第二卷出版领域,而且体现于其他的社会制度功能。缺少这种聚合能力的社会,最◆示范争议解决条款终将被边缘化。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到今天,其作为服务于全球经济市场的辅助功能作用日趋显著。一个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可以为资本、技术和信息的顺利流动及价值实现提供保障。大力支持和发展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对现有制度大胆改进和创新,并以此提高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综合竞争力,应成为我国法律界共同努力的目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历史的考察,和对各国法律传统及当前实践的比较,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一个总体的认识:从历史角度考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

3、各国的发展,主要受到本国民商事和诉讼法律制度,乃至社会文化总体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但到了现代,由于经济全球化力量的驱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统一化的趋势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各国本土法律传统的影响依然在实际发挥作用;最后,为了适用国际商事交易对争议解决方式快捷化、低成本以及对交易方式多样化的进一步的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变革和创新仍在继续。华南仲裁第9期第2页就后者而言,如进一步探究,则会发现,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是其另一动力。竞争的动因在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本身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国际贸易、资本、技术和劳务

4、市场服务,并与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比各国近年来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方面新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我们会看到,一些有深厚商事仲裁传统的国家,对当事人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权实行越来越宽松的政策;在法律和合同解释上,采取尽可能使有争议的仲裁协议为有效的倾向。其原因,并非这些国家对仲裁解决争议方式有特殊的偏好,或本国法院愿意放弃自己对国际商事领域争议的管辖权,而是为了加强本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力。以英国为例,虽然凭借其老牌国际金融、贸易和海运中心的地位,早在十九世纪初,伦敦就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但英国法律传统上对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在早期的

5、仲裁法中,确立了当事人不能通过仲裁协议剥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原则;法院有权在仲裁过程中和仲裁裁决作出后对仲裁管辖权作出最终决定,并可在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仲裁完全依附于司法而存在。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国际商事领域发生纠纷的主要手段。随之而来,对国际商事仲裁独立性的要求日益增强。1958年《纽约公约》,要求各国承担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义务,并对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体性内容采取了否定立场。英国在开始时对纽约公约持消极态度,直至1974年才加入通过纽约公约,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其导入本国仲裁法。此后,受

6、《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影响,许多国家进行了仲裁法律改革,有意创造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友善环境”。在这种国际潮流之下,伦敦传统的国际仲裁中心地位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另一方面,英国早已告别了“日不落帝国”的历史,不可能再依靠经济地位的强大,获得司法和仲裁管辖的主导地位,必须通过再创制度优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为此,英国先后于1975年、1979年、1996年三次修改了仲裁法。在1979年仲裁法修改案中,有两项原则性的改革,一是容许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预先规定排除司法复审的条款,从而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二是承认了仲裁员对事实认定的终局

7、性效力,即法院不再对上诉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1996年仲裁法为英国的仲裁制度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其实质性的创新在于:一、高度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约的意愿,给予当事人更大范围的自由选择权,当事人可在合约中规定不适用或更改仲裁法规定的绝大部分仲裁程序,即非强制性条文(non-mandatoryprovisions);二是赋予仲裁员更大的权力,包括过去属于法院的权力,例如,仲裁员可以审理并决定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有更大的权力决定仲裁程序,而法院对仲裁员决定的司法审查权受到进一步限制。英国的仲裁法改革,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1996年仲裁法成为后《

8、示范法》时代仲裁法华南仲裁第9期第3页律现代化的新样板,并明显促进了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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