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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2014年10月30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时间:2014-11-27实施时间:2015-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
2、作。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省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
3、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第五条市、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第二章安全使用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4、,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第八条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使用说明和房屋平面图、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特殊工艺、管线走向、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第九条房屋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二)拆除承重墙;(三)改动承重梁、柱结构;(四
5、)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五)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洞口(含门窗,下同)等;(六)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八)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进行房屋装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装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装修安全登记:(一)在承重墙上开挖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二)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
6、洞口的(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的行为。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申报装修安全登记应当填报下列事项:(一)装修项目及其说明、施工期限、施工时间、施工措施;(二)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涉及配套建设的设施改动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将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要
7、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事项予以记载并在房屋所在区域内公布。第十三条房屋装修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结构安全,并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保温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房屋装修应当按照装修安全登记事项组织施工,不得超出装修安全登记事项范围。第十五条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网络通讯、防雷
8、装置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鉴定第十六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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