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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目录刹车失灵酿事故2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2飞来的横祸3一个小螺母和六十一条生命5违章操作引发爆炸起火8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及原因9达州市万源市“2002.5.28”特大交通事故11车祸猛于虎降虎路漫漫—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透析12阿坝州马尔康县“2002.6.8”特大交通事故1634条生命的祭奠--盘县“1·30”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探析17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汇总分析20对一起惨重的翻车事故分析2426刹车失灵酿事故案件经过:2005年2月25日,贵州省威宁县郑廷福在县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奔马”牌农用三轮运
2、输车,该车生产厂家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4月9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刹车失灵问题,经厂家维修部检查,车的左面刹车鼓损坏,因在包修期内,厂家维修部对该车进行换件处理。4月21日,郑廷福驾车出行,因该车右面刹车鼓爆裂,致货厢与底盘分离,继而发生交通事故,郑廷福在事故中死亡,有两人受伤。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该农用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向威宁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2005年5月9日,经县消协组织县农机公司、生产厂家及死者家属三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由生产厂家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家属有关费用共计4.6万元,三方签订了
3、补偿协议书。点评:在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因农用车的质量、驾驶员的素质以及违章驾驶而引发的事故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个案件经过县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农用三轮运输车被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得到了一定的赔偿。据报道,因为一些农用车(包括一些农用机械)存在质量问题,各地产生的纠纷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买车或买农用机械的农民大都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很难实现。而由此而带来的事故后果也大都由使用农用车的农民承担,一些应该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承担的责任反而被忽视了,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一些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降低生产成本,甚至采取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做法,他们应当受到谴责。另外
4、,有关部门也应采取加强对农用车市场的监管,不要让质量差特别是安全性差的车辆和农用机械混入市场;同时,还要对购买和使用农用车的农民及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水平和维修能力,规范他们在公路上和农田里的驾驶行为。飞石砸死十七乘客赔偿官司打了三年几十吨重的山石突然从天而降,砸中行驶中的客车,造成17人死亡、14人受伤。死者家属将湖北省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竹山县公路段共赔偿53万元。日前,竹山县法院为这起特大事故赔偿案进行了执行款的兑付,标志着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大案结案。事故发生于2002年5月
5、5日下午,出事客车属于湖北省竹山县汽运公司。2002年6月29日,17名死者的亲属以集团诉讼方式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由竹山县公路段、竹山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26十堰市中院审查后,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方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出于慎重起见,就该案专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于2003年6月19日函复湖北省高院:“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
6、法》第108条规定,本院就应当受理。”湖北省高院对本案审查后,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十堰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初将该案案卷转至竹山县人民法院。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共受理了13名死者亲属的诉讼案共12件,涉案权利人27人,诉讼总标的额200余万元。原告方认为:竹山县公路段对公路旁的危石未进行清理,疏于养护,险情排除不力,在该案中应承担过错责任。竹山县交通局对道路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竹山县交通局认为,交通局是政府交通主管机构、县行政机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属
7、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属主体不适格。被告还举证认为该事故已被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责任事故,属于《民法通则》第187条规定的免责情形。所以,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起诉。竹山县公路段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事故发生前公路段对该路段尽到了必要的养护义务,也未发生过任何险情。公路段作为行政事业性单位,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履行公路养护职责。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优先适用《公路法》,而非《民法通则》。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路段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竹山县法
8、院审理后认为,“5•5”事故发生的地点属半山洞型公路,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对该处路段的类型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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