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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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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资助与奖励,旨在推动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科技成果的资助与奖励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全校科研水平。第二条成果奖励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第三条成果资助与奖励对象包括:1、奖励对象:科研论文,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国家及省部颁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奖,长江大学科学技术奖。2、资助对象:组织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在省部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的鉴定(评审)成果及动植物新品种、新产品。第四条科研论文奖1、在
2、《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每篇奖励10万元;以长江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但长江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每篇奖励5万元。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的每篇奖励1万元,影响因子小于3的每篇奖励0.5万元。3、被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中国社会科学》、《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CS
3、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4、在《中国科学》(非《SCI》收录)、《科学通报》、《求是》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SCIE(光盘版)和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被SCI、EI、ISTP、SSCI、ISSHP、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及论文的影响因子,以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第五条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奖重要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被国务院采纳应用奖励2万元,被省政府采纳应用奖励0.5万元。第六条国家及部省颁标准奖制订国家及部省颁标准
4、,正式颁布后,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部、省标准每项奖励0.3万元。第七条授权发明专利奖凡获得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和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并为第一发明人的授权专利,学校给予每项奖励0.5万元。第八条成果鉴定(评审、审定)资助由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组织鉴定(评审、审定)的成果,学校给予资助。会议鉴定(评审)每项资助0.8万元,信函鉴定(评审)每项资助0.4万元;通过省级及以上审定、认定或获得证书的动植物新品种、新产品每项资助0.8万元。第九条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奖资助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奖,报出
5、后资助1万元,函评通过后资助10万元,会评通过后资助20万元;我校为成果第二、三完成单位组织申报国家科技奖,函评通过后资助5万元,会评通过后资助10万元;我校为成果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的获奖后资助5万元。第三章校成果评审与奖励第十条申报条件凡在学校里立项的所有项目均可申报。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在我校科技处进行过项目登记并取得登记号,且建立了完整的技术档案的项目;2、经过管理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并出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评审验收意见》,证明其成果具有先进水平、实用价值和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科普类书籍
6、。第十二条评审等级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等奖。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参照《长江大学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指南》。第十三条申报及评审程序1、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相关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建议授奖等级,写出推荐意见;2、申报者填写《长江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推荐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研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效益证明、论文等其他相关资料。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3、科学技术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对申报长江大学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其评审等级的建议;4、校学术委
7、员会对评审项目、评审类别、评审等级作出决议;5、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征求异议。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成果时,应予以回避。第十四条奖励标准一等奖0.3万元,二等奖0.2万元。第四章审核和发放第十五条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每年发放一次。所有科学技术奖励都授予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校在册教职工(含在职出国人员、在职国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职研究生)及兼职教授、在读学生(含大学生、研究生)。如果第一完成人不属我校,则取排名在前的我校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
8、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科学技术处审核汇总。每年12月30日前由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科学技术处登记。登记时各种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呈报主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审批,科学技术处将审批后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公示,公示后报学校审批。第十八条进行科技奖励过程中,如遇到重复奖励均取最高标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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