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林村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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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林村计划生育情况简介基本情况全村有7个村民小组,4个自然湾,总户数750户,总人口3338人,其中农业人口2220人,非农业人口1118人;育龄妇女总数619人(其中已婚502人,未婚117人),在已婚619人育龄妇女中:无孩21人,一孩206人,二孩210人,多孩65人。长效避孕人数470人,节育率为93.9%。当年新婚17人;当年出生:35人,计内一孩26人(14男12女);二孩7人(计内5人,计外2人);多孩2人(计内2人,2女),符合政策生育率94.3%。现有孕妇10人,重管对象230人,流动人口数183人

2、,其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47人,重管对象35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13人,重管对象10人。实施“四术”42例:女扎4例,上环31例,补救7例。村级荣誉2006年6月被邾城街授于“先进基层党支部”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民兵连”称号,2007年6月被邾城街授于“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07年11月28日46被区关工委授予于“全区关心下一先进体”称

3、号,2008年2月被邾城街授于“2007年度先进单位”称号,2008年3月被武汉市新洲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于“平安社区(村)”称号,2008年6月被武汉市授于“农村远程教育示范终端站点”称号,2008年10月被新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于“生育文明示范村”称号。村民自治解释就是村(居)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体系村民自治方针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三不变既定的人口

4、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章林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1年3月26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村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5、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二章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五条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村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

6、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职责l、结合本村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民的婚46育行为。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3、与村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职责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关于计划

7、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4、变更或撤销村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第八条村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l、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2.协助村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3、参与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464、在村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与村

8、履行计生合同。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或在本村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含常住流入人口),均为本村育龄群众。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2.享有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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