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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两大法系定罪量刑模式(一)英美法系的分离式定罪量刑程序模式下面以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为例探讨这种分离式的定罪量刑程序模式。在现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是少数案件,占刑事案件大部分的罪行较轻微的案件,都是在初级法院进行的。在这些案件中,重罪刑事案件所要经历的各个程序都被压缩得非常简短。许多涉及轻罪的案件,往往是初次到庭之后接着就是提审和量刑听审。这种案件一般几分钟就被处理完毕,由于其与重罪案件相比所具有的迅速与非标准化的特点,这种处理方式被成为“装配线司法”...试论两大法系定罪量刑模式(一)英美法系的分离式定罪量刑程序模式下面以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为例探讨这种分离式的定罪
2、量刑程序模式。在现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是少数案件,占刑事案件大部分的罪行较轻微的案件,都是在初级法院进行的。在这些案件中,重罪刑事案件所要经历的各个程序都被压缩得非常简短。许多涉及轻罪的案件,往往是初次到庭之后接着就是提审和量刑听审。这种案件一般几分钟就被处理完毕,由于其与重罪案件相比所具有的迅速与非标准化的特点,这种处理方式被成为“装配线司法”...,学者们一般对其着墨甚少。[1]与此相反,重罪案件[2]则被学者们广泛地进行研究。在有关被告人定罪审判中,一般由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由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而在随后的量刑程序中,除极少数死刑案件外,一般都是由法官独自负责整
3、个程序。在定罪程序中,法庭集中精力解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时的被告人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追诉方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而且要将其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定罪程序是美国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程序,美国发达的证据法主要是围绕着法庭审判中的定罪程序而构建的。而在证据法中,大多数的的证据规则又是关于证据的可采性的。[3]证据的可采性,主要是通过证据的排除来体现。因此围绕着证据的可采性,英美法系通过成文法和判例法建立了广泛的证据排除规则。“事实上,所有的评论者都同意对证据进行严格的预先筛选是英美事实认定模式的一个显著特征。该特征主要是控制证据采纳活动的制度性安排的产物。”[4
4、]比如,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品格证据、意见证据、传闻证据一般应予以排除,除非符合特定的例外。而联邦最高法院甚至通过判例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对于那些由警车经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一般也要排除,除非其符合判例法确定的例外。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发达的证据法,在有效地避免了法院免受那些“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者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的证据影响的同时,也阻止了大量有关被告人的信息流入法庭。为了保证事实认定者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价,大量的有关被告人的信息被人为地排除于定罪程序之外。但是量刑程序则是“完全不同的一
5、锅鱼”[5]。在定罪程序中,追诉方要将证据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在麦克米兰案中的裁决,量刑程序只要以优势证据证明量刑中的某个事实即可。[6]此案源于宾夕法尼亚州《强制最低量刑法》规定,...如果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发现被告在犯罪时持有枪械,应处以5年以上徒刑。该案中的被告即因在犯罪过程中持有枪械,因此应该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主张持有枪械的事实是经由法官发现,而未经陪审团审判并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违反正当程序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最低刑的规定属于量刑因素,凡属于量刑因素的事实,并非犯罪的构成要件(notanelemen
6、tofthecrime),这一事实不需经陪审团认定。仅以优势证据证明量刑事实的量刑制度符合正当程序。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发现的事实,可以据以为量刑的基础。[7]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在瓦特案中继续维持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是陪审团认定无罪的前科事实,法官仍可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在另案的量刑程序中,将其作为量刑的根据加以考虑。[8]这一理论同样体现在立法中。《美国刑法典》第18篇第3661条规定,为使量刑准确适当,不得对联邦法院获取以及考虑一切有关被告之相关资讯加以限制。这些资讯包括被告的背景资料、个人性格、行为特征。《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也规定,除法律的禁止规定之外,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的背景资料
7、、个人性格、行为特征等相关信息。没有经过起诉的犯罪或者非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作为适用量刑刑度时的考虑因素。可见,在量刑程序中,法官被赋予了极大的裁量权,以充分考虑有关被告人的各种信息,而这些信息进入法官视野并成为法官考虑量刑的根据,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这一要求同样体现在量刑程序的实践之中。量刑程序是一个精致并且繁冗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量刑前调查程序和量刑审判程序。被告人被判决有罪或者其自愿认罪之后,要经历一个详尽的量刑前调查程序。此一程序由缓刑官(prob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