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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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怎样进行?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目前煤矿企业对维简费的会计核算,仍然沿用的是原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即会议根据1993年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会字第24号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新界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所作出的“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规定:1、  新制度增设“维简及井巷费”科目,取代以前的“维简基金”科目,真正结

2、余的“维简基金”转作“实收资本”,赤字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2、  计提的维简费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但由于基本建设移交给生产的矿井建筑物构成固定资产,按规定现行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提取时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累计折旧”科目。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足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借计“制造费用”科目,贷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3、  企业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在“维简及井巷费”中核

3、销;属于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借计“维简及井巷费”科目,贷计“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部分的,借计“固定资产”科目,贷计“资本公积”科目。维简费和井巷费的开支范围仍按现行标准 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

4、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新制度提取时借:制造费用      贷:盈余公积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同时      借:盈余公积  10000000              贷:累计折

5、旧  100000002、《中国税务》2005年第7期“钟税官信箱”: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所以,煤矿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文件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5]21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文件的规定,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

6、提取标准主要是为了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并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年未有余额的可不做纳税调整。”我单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及安全结余部分的所得税处理时,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4.矿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折旧;已经提取折旧的,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维简费是根据煤炭产量计提的,而折旧是根据单个固定资产计提的,那什么是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1984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把统配煤矿

7、维简费改为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原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仍继续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第四条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

8、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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