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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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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零分配的怪圈何时走出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分配时很少有清偿率。据统计,无锡两级法院2004年审结的49件破产案件中,列入第三顺序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零的47件,占全部案件的95.92%。只有2件案件有清偿率,占全部案件的4.1%,即使有清偿率,比例也很低,只有2.34%。那么导致清偿率过低、出现如此多的零分配的原因何在?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没有及时走破产之路,耗尽了企业的有限资产。 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机制转换过
2、程中,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产品落后,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经营状况恶化,走到了穷途末路,有的已经关门停产三、五年了,达到了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但企业缘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申请破产,由于企业长期处于不正常的状态,很多应收债权无人催讨,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回笼。企业也经常发生资产被盗被抢的现象,因此,待这些企业实施破产时,几乎耗尽了企业的全部家当,破产财产非常有限,扣除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等费用和第二顺序所欠的税款后,已无财产供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分配。有些企业甚至连支付破产费用都不够,更
3、何谈排在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了。 二、过高的破产费用直接影响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3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应当优先拨付,然而,破产费用该如何支出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审判实践中破产费用的支出都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并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但无论是法院还是债权人会议,对清算费用支出的监督都是间接的。笔者发现,对破产费用的支出审判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不尽一样,因此难免有些清算组花钱“大手大脚”,一点也不心疼,比如过高地支
4、付审计评估拍卖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甚至不能排除个别人用债权人的钱“做好人”,谋取私利,其结果直接影响了普通债权人的分配率,使债权人的辛苦钱最后全部落空成为泡影。 三、盲目增加职工费用,漠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了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以外,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在第一顺序中清偿。该笔费用的支出也列在普通债权之前,但是,审判实践中,有的清算组迫于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压力,将一些应当由地方财政负担解决的职工费用放在破产财产中解决,挤占了本就
5、不多的破产财产,有的清算组为了满足个别职工的不合理要求,经不起个别职工的软磨硬泡,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职工上访为名,无原则地迁就个别职工的无理要求,随意增加职工的生活补助等费用,破产财产这块本就不大的蛋糕被过多地吞噬,使得排在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人只能望“糕”兴叹,最后拿张零分配的民事裁定书回去销账。 四、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重视不够,催讨不力。 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债权的实现好坏,直接涉及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或清算组却不够重视,也没有采取有力的
6、措施予以催收,如某破产企业有债权上千万元,至结案时只收回一万多元,到位率只有0.1%,其余的债权为何没有收回,整个卷宗材料内没有任何记载和反映。3 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回避的客观必然,也是企业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债权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假如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企业破产后的清偿率过低甚至为零,这就显得很不正常。对此,笔者认为,针对零分配产生的原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清偿率,使企业破产走向规范,真正走出零分配的怪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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