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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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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姜堰区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现将《姜堰区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阅研、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7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办(祥和名都2号楼802室),联系人:周立强,联系电话:88271708。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30日9姜堰区建设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姜堰区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范其使用行为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泰州市市区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姜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材料登记,是指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在申报后予以登记并公布的活动。第三条姜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使用材料的行为,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法规、
3、文件外,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实行登记的材料(详见附件1)应在完成登记公布后方可使用。姜堰区墙改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材料的登记工作。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负责其它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工作;第五条申请办理建筑材料登记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姜堰区建筑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3)。9三、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关生产许可证书等,进口产品需附报关证明。四、申报登记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五、
4、材料产品委托代理的,需提供生产企业法人授权代理证明。六、材料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标准登记证书;新型材料还应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认证文件,且其采用的企业标准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七、住宅排烟道生产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例:1、通过IS9001质量体系认证。2、使用机械化生产设备生产。3、采用镀锌钢丝网增强材料,丝径不小于1.0㎜。材料生产企业为本区的,由企业直接申报登记;材料生产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可委托分支机构办理或授权代理商办理。以上资料均需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六条区质监站和区墙改办在接受
5、登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材料不齐全需补充的)做出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企业信息进行动态公布。第七条申报单位在单位基本信息或材料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材料采购及使用单位应在信息公布网页上查看材料登记情况,对未完成登记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第九条经过登记的材料首次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材料在信息公布网页上的登记状态,审查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及时将材料进场信息通过网络短信平台等途径上报质监站。第十条9施
6、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建筑材料进场台帐(附件4),及时收集、整理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并进行汇总。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汇总的相关资料,同时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附件5)。检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于24小时内上报区质监站。施工及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置应建立处置台账(附件6)。第十一条区质监站和区墙改办应根据材料登记及进场等信息,采取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检查及不定期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工地现场材料的抽查、抽检力度,相关信息通过
7、有关途径动态公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不予登记,已登记的取消登记,且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登记: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2.被列为淘汰或禁止使用产品的;3.申报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4.监督抽检不合格的;5.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6、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区质监站和区墙改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进场材料未按规定登记并已用于工程的;2.施工单位在施工
8、过程中未对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的;3.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汇总的资料及时审查、未建立建筑材料见证台账及未及时上报材料进场信息的;94.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或弄虚作假的;5.已使用材料抽检不合格的,或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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