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退市_完善的法律机制最重要_冯果

券商退市_完善的法律机制最重要_冯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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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pitalandLaw资本与法治券向退帀:完善的法律机制最重要在我国资本市场走过风雨二十年的历史时刻,全面检视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权衡其利弊,探究其得失,为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已成当务之急文冯果李安安?1992[福1人券商作为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中介结构,自产生之日起就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桥梁与纽带的重要作用,其发展水平与完善程度直接关系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的券商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力量,而问题券商的存在会恶化资本市场的法治生态,打击投资者信心,对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造

2、成严重冲击。券商作为金融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具有典型的“外部性”与“系统性”,当券商难以克服这些风险而陷于失败时,如何退出市场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退出机制从零乱走向规范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第一个十年,即从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到2001年前后,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尚属个案,并没有引起太大的社会影响。1995年9月,中银信托由于严重违规、资不抵债被中国人民银行接管,首开问题券商(兼营)市场退出的先河。2002年之后,券商历年累积的风险集中爆发,大量问题券商被强制性地退出市场

3、,证券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系统性危机。其中,大鹏证券等19家券商被关闭,河北证券等5家券商被撤销,南方证券等4家券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辽宁证券等7家券商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处置,广东证券等3家券商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托管清算。通过对问题券商的风险处置,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髙,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增强,这在某种意义上奠定了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我国资本市场繁荣的基础。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资本市场下,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过程。在1998年之前,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仅依靠证监会等部门的“通知

4、”、“意见”等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的文件进行调整,显得零散与混乱。1998年的《证券法》虽然地位显赫,但对于规制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几乎毫无作为。2001年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主要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针对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在2002年至2004年这段髙风险券商被集中处置的时期,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供遵循,实践中证监会多参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启动问题券商的强制退市。可以说,这段时期我国处于“花钱买机制”的探索阶段。2005年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是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

5、制的重要配套措施,对投资者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同年修订的《证券法》算得上是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发展的里程碑,该法明确规定了问题券商市场退出可以采用的方式,包括责令关闭、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停业整顿、撤销和托管。新《证券法》没有规定问题券商的破产清算这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应当说是一■缺漏。但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此进行了拾遗补缺,在其第134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也为国务院日后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奠定了合法性基础。2008年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6、》吸取了近年券商综合治理和风险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化水平,可谓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该行政法规在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方面先行一步,这对于制定银行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破产办法将有积极的示范与推动作用。我国资本市场风雨发展的二十年,也是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艰难前行的二十年。虽然现行的机制已经从零乱走向了相对规范,但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注定了“周期变易”其稳定性与可预测性均有待观察。在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拷问之下,如何构造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

7、制,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不可忽视的强行政与弱司法在问题券商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权力格局。从理论上讲,行政权与司法权应该有明确的权力界分,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两者在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中应该是协同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然而,审视我国的问题券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呈现出的却是行政权扩张与司法权收缩的现实图景。根据2005年《证券法》与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及2001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问题券商市场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关闭、停业整顿、撤销

8、、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破产清算与重整。责令关闭属于典型的行政方式,是证监会对问题券商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停业整顿同样属于行政处罚方式,是证监会为了防范和化解髙风险券商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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