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系统学校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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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教育系统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小学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为7—9周岁。各镇、处(区)教育办公室要组织学校普查辖区内学龄儿童人数,确保所有的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各小学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划分意见的通知》精神,接收一年级新生报名,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市局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核。

2、新世纪小学计划招生4个班。划片招生结束后,若不满招生计划,将面向市直小学招生区域以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寄宿需求的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招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二、初中招生各镇(处、区)教育办要认真核查各小学毕业生数,将小学毕业生的入学责任落实到各小学和初中学校,确保全部毕业生依法免试、就近升入初中,避免小学升初中过程中的流失现象。根据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在市局对城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情况统一摸底的基础上,由市直各初中学校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查。博文中学计划招生12个班,划片招生结束后,若不满招生计划,将面向市直初中

3、招生区域以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寄宿需求的学生,进行电脑派位招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三、特殊教育招生各镇(办事处、区)教育办要安排专人对招生区内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市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收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继续设立启智班,面向全市招收智力残疾儿童就读。对适龄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各单位可动员其到市盲校就读。四、相关要求(一)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是社会关注的热

4、点。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和要求,依法规范招生。要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加强教育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密切与家庭、社会的联系,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让家长清楚招生的政策、报名的时间和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等事宜。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接待好咨询的家长,按规定及时、明确地答复群众咨询和反映的问题,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平稳、顺利、有序进行。(二)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和学籍建档工作。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30日-31日。各学校要在校内设立招生报名接待处,热情接待

5、前来报名的学生和家长。认真做好新生资格的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本校入学条件的,要在做好解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和家长到相应的学校报名城市片区改造拆迁户居民子女,在拆迁过渡期,既可以由原住所的服务学校接纳入学;也可以根据其租房住所到相应的学校报名入学,待回迁后再转回原服务学校就读。各学校要于8月24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档案表打印稿与电子稿上报基础教育科备查。各学校于8月26日前公布新生名单,并向家长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三)认真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

6、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来或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务工地就学,与当地市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外来或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务工地工作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并在务工地有稳定的住所(有自由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的住所);符合我市规定的入学年龄。各学校要耐心为外来务工就业的家长解释清楚入学的政策和办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合法权益。(四)切实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和军队转业

7、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各学校要落实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做好驻地部队子女和军队转业人员子女入学工作。(五)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学校向社会宣传的招生简章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均需由市局审查后方可发布。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招生、入学相关的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学生入学后要均衡编排教学班级、均衡安排同年级各班学生和任课教师、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确保学校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各学校要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

8、论氛围。要认真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及班额,规范对捐资助学生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接收的学生,市局将不予注册学籍。对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将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对单位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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