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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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2、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

3、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bb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

4、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6、: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bb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7、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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