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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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管理工作,保证云南进口机电类民用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总局第6号令)、《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检检联〔2001〕192号)、《关于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检函〔2002〕55号)、《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

2、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云南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以下简称机电处)负责全省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管理协调工作。云南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承担所辖地区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民用商品为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为“L”的强制性认证机电类商品。第四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目录》内的机电类民用商品进口报检时,需如实填写《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认证机电类商品入境验证登

3、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进口许可制度相关的证明文件。第五条机电处或分支局对《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按《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操作程序》(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签署评定意见和做好登记工作后将相关资料送交通关部门受理报检。第六条通关部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入境验证商品”字样。第七条机电处或分支局对机电类民用商品按照有关的检验程序实施检验检疫,同时核查产品的相关标志是否真实有效。第八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核查标

4、志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商检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机电处负责做好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分支局负责做好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并上报机电处。第十条进口需要能源效率标识的机电产品、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及商业用压缩机等的入境验证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机电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滇检机

5、电〔2004〕237号)同时废止。附件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强制性认证机电类商品入境验证登记表No:报检单位使用单位货物名称H.S编码报检数量货物金额1□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CCC证书证书编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证书编号:证书真伪识别:□是□否2□特殊备案放行□无法确定归属类别,需通关后,经开箱查验才能验明类别□验证目录内商品与其它产品混装并同单报检,暂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可先予通关,上述备案放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最终用户提供有效保证(书面性保函)□补办相关证明文件□报检单位对相关责任确认

6、:(盖章)□其它:3□符合免于办证范围,予以通关的□对应H.S编码为组成整机产品的零件,非整机产品□进口成套设备、旧机电中夹带或为维修进口成套设备的产品/零部件□*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来料或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其它:□验证适用范围以外的

7、,需进行专项评判:评判依据:□见证性材料□判定论述:4□符合无需办证范围,予以通关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其它:评定:□予以通关□不予通关主管科长签字:主管领导签字:*表示需要提供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民用商品附件二: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强制性认证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操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许可制度的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的管理

8、工作,根据《云南检验检疫局进口许可制度机电类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一、云南检验检疫局通关处或云南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局通关科(以下统称通关部门)在受理进口机电类入境验证商品报检前,应告知报检员持有关报检资料到云南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以下简称机电处)或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审单,机电处或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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