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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FCR-2012-0400001 潍坊市物价局文件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价费发[2012]9号——————————————————————关于印发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收费管理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山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潍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3、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
4、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非普通
5、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五项。实行分等级管理的物业服务,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
6、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情况确定。第十条通过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招标过程中明确所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所确定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均应详细载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
7、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8、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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