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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批准日期 2000-02-29实施日期 2000-06-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 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 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构成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Bl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一l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2348—90工业企业
2、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5555.11—199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20一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3、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 物。 3.2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处理量 单位时间焚烧炉焚烧垃圾的质量。 3.4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 留时间。 3.5焚烧炉渣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6 热灼减率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P——热灼减率,100%;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4、 B——焚烧炉渣经600土25℃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 3.7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强
5、为101325Pa时的状态。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5 生活垃圾入厂要求 危险废物不得进人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6 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 进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应贮存于垃圾贮存仓内。 垃圾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贮存仓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焚烧炉所需的一次风应从垃圾贮存仓抽取。垃圾贮存仓还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沥滤液和其他污水。 7 焚烧炉
6、技术要求 7.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项目烟气出口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S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量 %指标≥850≥2≤56--12≥1000≥17.2 焚烧炉烟囱技术要求 7.2.1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焚烧炉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能低于表2规定的高度。 表2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处理量
7、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100100--300>30025 40 60 注:*在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多台垃圾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处理量总和作为评判依据。 7.2.2 焚烧炉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不能达到要求的烟囱,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表3规定的限值严格50%执行。 7.2.3 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应集中到一个烟囱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7.2.4 焚烧炉的烟囱或烟道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采样监测用平台。 7.
8、3 生活垃圾焚烧炉除尘装置必须采用袋式除尘器。 8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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