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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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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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5.《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项目审批(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1、分类管理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②、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③、销售(含建造

2、)、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④、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①、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②、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③、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④、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⑤、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⑥、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7(3)、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①、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②、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2、审批条件①、项目建设是否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②、项目是否满足GB1

3、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④、是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环境风险防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⑤、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辐射环境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且无职业禁忌症。⑥、提出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经济、人员管理能力。⑦、开展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三废”

4、的处理、处置设施和相应能力。⑧、是否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3、审批部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Ⅰ类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审批,其他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需要由市环保局出具审查见。二、许可证审批(一)、提交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7(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满足申领相应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的证明材料;(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7)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

5、作许可证”的正、副本。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按顺序排列并显著区分。(二)、批准条件(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6、和考核。(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7(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

7、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程序(一)、提交资料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其中转入单位的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转出单位的许可证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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