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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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7〕29号各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为加强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第四条 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

3、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第六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三)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专利大户奖励。第七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四)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

4、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六)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一)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五)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六)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七)涉外专利维权。第九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二)知识产权宣传。(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六)知识产

5、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四)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具有较好市

6、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一)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

7、100万元奖励。(二)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三)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每件奖励1万元。第十三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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