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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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截止2017年12月15日)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批准级次、标注)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备注一、外办1护照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浙财综〔2012〕138号2013年1月1日起免征(1)护照浙价费〔2012〕187号(2)护照加急浙价费〔2012〕187号2领事认证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1999〕466号(1)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2)民事类证书50元/证(3)认证加急费50元/证(份)二、教育(含教育系统及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收费)1幼儿园

2、保教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价费〔2013〕262号浙价费〔2014〕58号2普通高中学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3普通高中住宿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

3、〕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4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中央)(☆)—28—(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政发〔2001〕35号浙财教〔2013〕1号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2)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浙价费〔

4、2001〕163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5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中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浙政发〔2001〕35号教财〔2003〕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6高等学校学费(中央)(☆)(1)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

5、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浙价费〔2014〕240号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2)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28—①学年制收费艺术类

6、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委〔2007〕52号浙价费〔2014〕240号中国美术学院绘画、设计类专业18000元/生·学

7、年,艺术理论专业75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专业12000元/生·学年。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②学分制收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8、浙价费〔2005〕283号浙价费〔2009〕161号浙价费〔2009〕292号浙价费〔2014〕240号(3)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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