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电烤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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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食品电烤炉,包括工业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商用电炸炉以及家用电烤炉、家用电热铛。不包括不用电作为能源加热的食品烤炉。食品电烤炉产品换(发)证范围,根据其型式共分为8个申证单元,具体情况详

2、见《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见附件1)。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电烤炉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2.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

3、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付的其他发证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地址: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邮编:10002116电话:010-67629398传真:010-67633567联系人:詹玉兰、蔡素英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受理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申请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2.4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邮编:100021电话:010-67629398传真:010-67633567联系人:李有明、刘洪伟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编:110021电话:024-25893233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赵延学2.5生产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两个检验单位中任意一个单位。3企业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

5、.1申证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符,执照的经营范围覆盖企业申证产品的生产。3.2申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电烤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检验,产品质量合格。3.3企业应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要求。4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申证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文件4.2

6、.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164.2.2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3申证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4.3.1申证企业将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3.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由于重新填报而贻误申报期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文件送(寄)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4.3.3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

7、,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取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和生产厂、点均应在申请书中分别注明,并分别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审查组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派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审查员和申证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5.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电烤炉审查

8、部委任。5.3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负责统一安排现场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证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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