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充装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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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一、省级许可项目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质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提供劳务合同、社保、医保、工伤保险(复印件需盖公章,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2、第二十二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安全技术规范。三、申请表《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下载)四、流程图(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二)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受理)(三)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

3、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四)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受约请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实地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可由申请单位提交送达)。 经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并约请整改确认。↓(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

4、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同意许可的,按规定批准程序颁发许可证。五、许可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六、复查换证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七、变更与延续(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

5、)、《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八、收费依据《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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