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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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成都市龙泉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成都市龙泉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执法职责: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局是主管人事人才工作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成都市龙泉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成都市龙泉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区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区人事局,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1、负责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人才交流服务的行为;2、负责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

2、织进入我区人才市场的准入;3、负责事业单位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的行为;4、负责公务员监督,受理公务员申诉;5、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6、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监督管理;137、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的监督管理。(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都市龙泉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执法职责: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的监督管理。(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无)二、行政执法依据(10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1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要案施行

3、时间:1996.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4.7.1)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8.10.25)5、《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7.1)6、《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9.28)7、《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管理总局施行时间:2001.10.1)138、《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施行时间:2001.5.14)9、《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施行时间:1995.6.1)10、《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7.6.1)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2项1、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人事行政机关应在收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发给省人事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办单位作出书面回复。”2、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变更登记法律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

5、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13(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行政处罚(16项)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

6、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2、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擅自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违反本条例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133、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超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7、;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违反本条例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4、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

8、反所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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