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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4-m39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暂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2日颁布)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四、行政审批数量有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三)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四)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
2、术标准;(五)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六)国务院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式一份)5《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一)(二)(三)》主要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状况,各表中的统计数据要求按1999年底数据填写。1、表一登记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企业发展概况可附页简要说明;2、表二登记变电、配电和供售电情况,其中设备按产权归属填写;3、表三登记营业区现状及营业分支机构,其中供电营业机构填写至乡(镇)供电所及以上。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供电营业区申请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申请供电营业区趸售区
3、直供区材料初审意见会审意见核准供电营业区趸售区直供区备注5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自治区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自治区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九、行政审批程序供电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负责供电营业许可资格初审→自治区政务中心自治区经委窗口受理→能源工业处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公示→经委分管领导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能源工业处制作决定文件→送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采取统一办理
4、或集中办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市经委初审时间);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5事项序号4-m39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流程图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委主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1个工作日分送)能源工业处审查(限7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处领导审核(限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能源工业处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
5、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返回重审。无异议,进入下一程序。自治区经委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5十二、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每两年年检十四、承办处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559567955956945595696电话传真:5595687能源工业处联系电话:2809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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