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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作業要點(附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獎助大陸地區研究生來臺研究作業要點 (附件)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第二十六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97年2月25日陸文字第0970001669號函核定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學術研究機構博、碩士研究
2、生來臺研究,促進兩岸青年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係指來臺進行與所學專業相關之修習或資料蒐集。但不得依本要點要求在臺灣地區之大學院校修習學分或取得學位。三、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大陸地區高等校院與研究機構之在學博、碩士研究生。四、申請案件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其在臺接待之大學院校代向本會申請。每人限申請一次。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各二份,由在臺接待之大學校院備函(由校長署名)代向本會提出申請:(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由申請人親自填寫)。(二)在學證明。(三)研究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四)碩士或大學學位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成就證明影本。(五)申請人導師及接待學校同意指導之副教授以上人員各一人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三,由推薦人填寫)。(六)接待學校接待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六、獎助經費項目如下列:(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其經費上限由本會另訂之。但不包括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及行李托運費。(二)生活費:每月新臺幣貳萬元。(三)資料費:每人新臺幣貳萬元。(四)臺灣地區教授指導費:每月新臺幣參仟元。(五)學校學生宿舍費:核實報支。(六)證照費: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繳納之來臺旅行證
4、費用。(七)保險費:依來臺之天數,以每人投保新臺幣肆佰萬之保險費核算。前項經費獎助人數、項目及期程,依本會實際需求核定。生活補助費,依財政部函釋,無須扣繳所得稅。七、獎助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款由接待學校與本會辦理簽約後,於受獎人確定來臺研究二週前,由學校檢附三分之二獎助款項領據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入境文件請領並轉發受獎助人,第二期款應於研究結束時檢具下列文件提交學校彙整後請領,並辦理核銷手續:(一)第二期獎助款領據(由接待學校出具)。(二)來回機票票根正本、購票證明及受獎助人簽收之機票費領據(若以機票票根影本核銷者,必須另附接待學校出具之無法取得單據支出證明)
5、。(三)保險費收據。(四)學校開立之住宿費收據。(五)臺灣地區教授簽收之指導費收據。(六)受獎助人簽收之生活費及資料費收據。(七)來臺旅行證費用收據正本。(八)研究心得報告二份(報告內容應包括行程紀要、研究心得、對兩岸交流看法、結語與建議。字數以五千字為原則)。申請人於來臺研究同一期間,同時向本會、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補(獎)助來臺研究或從事其他活動並獲同意者,本會得視其補(獎)助情形,核定獎助項目及經費。八、本獎助以會計年度為準,受獎助人應於本會核准同意獎助之當年度內完成研究。研究期程不得少於一個月。獎助人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前項期間完成研究者,接待學校
6、應徵得本會書面同意後,得延至下一會計年度辦理。九、接待學校應於校區內提供宿舍,接待大陸地區之研究生,並給予學習及生活上之輔導,以及其他必要之協助。十、受獎助人來臺研究者其申請入境事宜,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十一、受獎助人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或從事與許可入境事由不符之活動者,本會得撤銷或終止獎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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