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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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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摘要2006年的《公司法》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巩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清算作者简介:吴梦璐,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公司法。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公司的一层面纱,限制股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保护
2、股东的权益,从而降低风险,鼓励交易。但是,一些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以合法的“面纱”掩盖非法的目的,使之成为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的手段。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揭开公司面纱”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规则(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首先,原告必须是公司
3、的债权人。公司内部的股东是绝不可能成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原告主体。原因在于:即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同时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也造成了侵害,但是因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根本不存在“公司的面纱”,而是一起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受益者。即使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契约,致使合同之债的出现,这种债的形式也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其次,对于被告的资格认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后,原则上债务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只是利用了“公司”面纱而从事对
4、自己有利的活动(合同相对人必须是恶意的),此时该公司并不承担责任,而是揭开公司“面纱”,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公司法》第20条明确规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者只能是股东,而不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值得注意的是,当股东身兼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法官应根据具体案件,认定被告滥用公司人格时的身份是否为股东,才能决定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2.行为要件。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股东行为违反“资本三原则”。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
5、资本或者公司经营财产严重不足等情况,均属于违反“资本三原则”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也赋予了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资本时作为权利请求人的权利。(2)利用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或者法律义务。例如:为逃避法律规定的某些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使其可以“合法”地从事相关活动;股东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而抽逃资金,并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欺诈,捞取一笔定金或首付款。(3)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
6、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公司倾尽其所有的财产之后仍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在公司有能力偿还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所欠下的债务时,债权人不得向法院申请“揭开公司面纱”。4.因果关系。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客观上必须存在一定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不仅如此,损害事实必须与该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若某一行为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期待落空,那么债权人就不能申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举证责任规则在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
7、.的规则。但是对于普通公司,《公司法》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所以,债权人对普通公司的股东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仍然采用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然而,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若要获取关于公司内部经营或者管理的证据是相当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导致债权人在普通公司的“揭开公司面纱”之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笔者认为,针对普通公司也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会加重公司的负担,反而可以起到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减少滥用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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