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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2届法学3班姓名:代旭学号:20121301310070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在本学期上了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后,我发现两门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原则,程序等方面,譬如: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案件、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一些基本原则,程序方面,二者都需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也有很多差异,本篇中我主要针对回避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基本概念方面,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
2、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则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本身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从基本概念中,引申出来再看回避的方式,民诉的回避方式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该案件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办案监督权的组织或人员提出放弃承办该案件的请求;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方式则是三种,自行回
3、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与民诉中的差别不大,最后的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是没有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实际上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这样,可以看出来,民诉中即使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自身没有申请回避,有关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的,诉讼还是会继续。这里也可以看出刑法比起民法的严谨性。回避的期间,这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
4、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我国刑
5、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如果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主动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检察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可以指令其回避。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
6、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该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对于案件已被决定移送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在开庭后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民诉规定中,适用回避制度的阶段一般是在案件开案件后到作出判决之前,但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后到作出判决前,无论何时只要发现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原因,就应当主动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民诉中的回避制度也可适用于一审二审中。回避的适用人员。民诉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7、、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刑诉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比较来看,就会发现刑诉中的适用人员要多些,这是二者区别比较明显的地方之一。适用回避的情形。二者区别不是很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
8、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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