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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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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中期妊娠以上妊娠管理工作责任书为了打击“两非”(即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建立健全打击“两非”长效机制,保持出生性别比平衡,不断提升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和妇女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重庆市合川区终止中期妊娠以上妊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
2、行政规章的要求。合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妇产科工作人员签订终止中期妊娠以上妊娠管理工作责任书。一、责任目标(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终止中期妊娠以上妊娠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全面推动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二)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合川区终止中期妊娠管理办法》和上级关于打击“两非”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终止中期妊娠以上妊娠管理责任制。形成
3、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不让中期妊娠以上的妊娠终止行为有立足之地。(三)实行属地管理,明确“政府统一组织,联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打击中期妊娠以上的妊娠终止行为3专项行动,把打击中期妊娠以上的妊娠终止行为工作落到实处。二、责任内容1、凡在我区范围内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怀孕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的,经批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终止妊娠
4、手术。2、中心施术人员对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验具卫生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或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能实施手术。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施行手术。3、终止妊娠手术、住院分娩和孕期超声检查做到实名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4、妇产科应落实第二代身份证验证工作。5、中心工作人员禁止不按规定出具终止妊娠14周及以上证明或文件;不得非法取宫内节育器,以及不得提供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6、禁止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14周及以
5、上的终止妊娠手术。7、不得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8、施行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医疗机构人员,每季度应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备案。三、责任追究1、妇产科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其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3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上报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工作人员,将追究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4、对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6、的,实施手术时未问明身份,未查明原因,未验具相关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便实施手术者。以及不按规定出具终止妊娠14周及以上证明或文件,非法取宫内节育器,提供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中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暂停执业3个月,同时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举报一经核查属实,将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中心依据责任书执行情况对妇产科及科室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此作为职称晋升、评先评优
7、的重要指标。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合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人各存一份。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工作人员法人代表(签名):签字:年月日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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