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

ID:32548466

大小:54.8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2-11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_第1页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_第2页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_第3页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_第4页
资源描述:

《关于请求普洱市建设银行住宿区不列入拆迁范围要求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对普洱市普城改办发[2010]1号、2号文件《普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意见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根据普洱市普城改办发[2010]1号、2号文件精神,并认真学习房屋拆迁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被拆迁人同时也是普通的市民,我们认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职责,尊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基本准则。我们对旧城改造工作有以下意见,特向您们反映:一、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关心民生,改善民生,为百姓谋利益。二、

2、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推进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服务,老百姓是拥护和支持政府的。三、我们是居住振兴大道72号建行住宅小区的普通市民,按照普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方案要求,我们是不愿意搬迁的。因为我们住房不影响城市道路改造和扩宽路面;况且这几幢住房结构坚固,质量优良,它历经澜沧、宁洱等几次大地震的检验,事实证明在质量上是可靠的,未出现什么安全隐患;而且这几幢住房的建设时间不长,既不是旧房,更不是危房,各项基础设施齐全完备,不应该列为旧城搬迁改造范围。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

3、5号令)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征收和征用,政府为拆迁人(即征收和征用人);非公共利益,经政府许可实施拆迁(依法律),项目开发人为拆迁人。可见,拆迁人的法律关系,拆迁主体是明确清晰的。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建行普洱市分行没有取得条例必须要求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

4、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要件。而且不是项目开发人,根本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80户住户对房屋均拥有独立的所有权,建行普洱市分行与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无权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户并没有授权你申请拆迁,何以对该类房屋进行处置,故普洱市分行无权与该类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任何的补偿、安置协议。普洱市分行通知住房签订协议实属违法,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七、普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

5、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实属政府临时设立的办事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拆迁办于2010年7月9日下发的普洱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授权委托书,以市政府授权中国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与用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请问拆迁办能代表市人民政府授权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国家的最高法律机关才能特别授权政府行使权利。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的要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6、“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另“凡超过5万平方米的拆迁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召开听证会;凡超过10万平方米的拆迁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召开专题论证会”。而作为国家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普洱市建设局,理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建行普洱市分行完全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仅仅凭市拆迁办下发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案,缺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的全部资料,并在要件不齐备的情况下,公然违背住户意愿,违法申请拆迁。普洱市建设局于2010年7月9日以普

7、建房[2010]177号文〈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房屋搬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的批复〉,同时,下发了第33号拆迁许可证和公告。之前,普洱市建设局并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严格审查拆迁申请的基本要件,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普洱市建设局的违法许可行为,不仅侵犯了广大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而且,侵犯了被拆迁人的防卫权。普洱市建设局明知建行普洱分行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还违法发放第33号拆迁许可证,法律依据是什么?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请予以明示。上述意见请研究后给予文字答复为盼。抄报:建行云南省分行市政府拆迁办报送:普洱市建设局老建行住

8、宅小区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职工及其他人员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