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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奖励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公派海外留学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校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扩大我校学生海外留学规模,充分调动学生海外留学积极性,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生海外学习期间正常缴纳东北师范大学学费,我校设立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公派海外留学奖学金。第二条我校学生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及研究生。我校学生公派海外留学是指我校学生依托我校与海外大学,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协议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并派出,以获取学分
2、,学位或进行研究与搜集资料为目的的在海外高校或机构进行的交流或学习活动,学生公派海外留学期间保留东北师范大学学籍,并依据相关规定与协议转换相应学分。第三条为更好地落实《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教师及学生出国(境)交流的实施意见》(东师校发字[2012]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公派海外留学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公派留学类别第四条我校学生公派海外留学分为校际交流留学、双学位留学、合作办学留学、联合培养留学四个类别。第五条依托我校与海外大学或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协议,我校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
3、在海外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并获得留学学校学分的留学方式为校际交流留学。第六条依托我校与海外大学,第三方机构签署的互相承认学分的校际协议或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以获得双方学位为目的,我校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一定数量的学习后,赴海外大学学习,学习结束后,如达到双方大学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双方各自授予学生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留学方式为双学位留学。第七条依托获得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校项目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课程后,到指定的海外合作大学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后,两校分别为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
4、方式为合作办学留学。第八条依托我校与海外大学,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协议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得到国内导师与外方导师同意后,赴海外进行为期6-24个月的研究、资料搜集或论文指导的留学方式为联合培养留学。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者遵守海外大学的校规及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无违规违纪违法记录。第十条本科生海外学习课时数不少于我校相同专业同期在校生平均课时数的70%,并获得可转换的相应学分,成绩转换后在平均75分(百分制)以上,无补考或不及格记录。第十一条研究生海外留学期间,如培养方式以课程学习
5、为主,则转换后的成绩不低于平均75分(百分制),所修课程无补考或不及格记录,并在留学结束后向国内导师及派出部门提交留学期间学习总结报告。如留学期间培养方式以研究或资料搜集为主,则学生需至少每三个月向国内导师书面汇报一次研究或资料搜集的进展情况,并在学习结束后向派出部门提交学习总结报告。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二条校际交流留学学生、联合培养留学学生须在返校后两个月内将《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留学奖励申请表》、海外大学成绩单原件(阅后返还)及复印件、成绩转换证明等材料提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提出奖励申请,逾期视为
6、自动放弃资格。第十三条双学位及合作办学留学学生须在得到对方大学学位(或学位证明)后两个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第五章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申请者获奖资格审核工作。第十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分两次进行评审,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第十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校际交流留学、联合培养留学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将双学位及合作办学留学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提交到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奖励标准执行。第六章奖励标准序号国家/地区每学期(人民币元/人
7、次)1美国30002英国30003芬兰30004澳大利亚30005日本25006韩国20007俄罗斯20008香港20009台湾200010澳门200011其它2500第十七条校际交流留学、联合培养留学奖励标准根据学生所赴国家(地区)的消费水平确定,具体参照下表执行,职能部门可根据预算及项目执行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双学位留学以学费减免的形式给予奖励,本科生双学位奖励标准为减免学生海外学习期间应缴纳学校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标准)的50%。研究生双学位奖励标准为学生应缴我校学费总额的30%。第十九条合作
8、办学留学以学费减免的形式给予奖励,减免金额为学生海外学习期间应缴纳学校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标准)的100%。如合作办学留学学生参加校际交流留学或参加以非既定外方合作大学为接收院校的双学位留学,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类别奖励只可获得一次。第二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依据留学项目执行情况向学校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学生海外留学奖励经费预算。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的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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