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的研究

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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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  关键词:死刑复核监督宪法价值生命权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它的设置初衷是为了确保准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在普通审理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从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从宪法角度讲,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整个宪法秩序就是以人的生命和尊严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宪法世界”,生命权成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但是,从该程序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从其设置之初直到现在,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宪法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围绕最

2、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程序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作者认为,人民检察院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职能必须得到强化。  一、死刑核准权收回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死刑核准权回收的宪法价值..29.  死刑复核程序在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均作了相同规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通过了两个决定,先后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限期内直接行使对

3、“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死刑”和“除反革命和贪污犯判处死刑以外的所有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制定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将上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据此于1991、1993、1996、1997年先后四次授权

4、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对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其中毒品犯罪的死刑核准权由部分高级法院行使);全国人大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死刑核准依然处于两极格局。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对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其说是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勿宁说是宪法价值的回归,更具体地说,是回归到法律本来的规定,当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其宪法价值可

5、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1.有利于对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29.  死刑核准权的“下放”,首先造成的问题是死刑复核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剥夺公民生命权刑罚适用标准的不平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平衡,现实中同样的案件,各地在是否适用死刑时的审查判断标准并不一致,如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在湖北省,数量达到200克有可能判死刑,[①]在上海市,不满400克不判处死刑,而在甘肃省,只要满100克就有可能判处死刑;[②]其次,核准死刑的机关等级不一致,可能造成公民生命权保护程度的不平等。同样是可能适用死刑

6、的犯罪,有的只能由高级法院复核,有的(如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由最高法院复核,造成被告人生命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卡位阶上的不平等;再次,各地方人民法院领导执法观念和法官业务能力客观上存在差异,会造成对公民生命权保护整体水平的差异。不可否认,由于有些地方法院对死刑核准把关不严,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已经出现过一些纰漏,甚至发生过个别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对公民生命权的平等保护。  上述分析主要从应然角度而言,从实然性上讲,

7、如何切实平等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又是一个重要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在死刑核准环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而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在客观上给检察机关的监督造成了困难,收回死刑核准权势在必行。  2.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宪法权威的树立。  生命权保护原则决定了生命权应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平等保护。在宪法的框架下,各种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之间应当是协调统一的,不能相互冲突,更不能具有随意性。虽然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对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在其后1

8、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当中,依然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按照“后法优于前法”,还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决定去行使死刑核准权,而不是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是否适当?更何况,虽然总体上它们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但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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